索??引??号: 13517/2025-0160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
关于《承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强化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承德市城镇住宅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起草了《承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zjjwyk@jxzpqz.com
邮寄地址:双桥区西大街路南58号(市住建局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314-2035605 2037879
附件:《承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5日
承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规范化,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房市函〔2025〕26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小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物业小区显著位置设立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公布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等各种信息和水、电、气、热、通信等专营单位的服务电话等事项。
第四条 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应当坚持公开、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做好相关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相关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约束,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范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行为。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的监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
第三章 公开公示
第八条 公开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公示时间:自接管小区后一个月内落实公示内容,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三)消防、电梯、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涉及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专营单位的服务电话。
(四)提供特约物业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公示时间:自提供特约服务的具体项目起,至停止该服务项目止。
(五)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及使用情况。公示时间: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半个月。
(六)车位(库)收费及收支情况。公示时间:每半年公示一次,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半个月。
(七)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行公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以上第(一)至(四)项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期内持续公示,第(五)至(八)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栏要设置在住宅小区出入口、业主活动场所等显著位置,整体规格为360cm长、220高、10厚。材质为不锈钢框架,玻璃或塑料板面。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多种线上渠道对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进行同步公示,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九条 物业小区应当设置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原则上每月至少开启一次意见收集箱,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应当设置在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物业服务意见收集箱、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原则上设置在物业服务办公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公示设施。原已设置公开公示设施的,可在原有设施基础上,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改造。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多种线上渠道对物业服务相关信息进行同步公示,切实保障广大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公示
内部审核程序,存档备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公开公示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相关证据,及时移交至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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